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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mltorg 開 2007-12-27 23:10:40 (1328 人氣)

今日看到中國時報「全民拚教育」有獎徵文(請見下附文章),起初以為用意很好.鼓勵大家從高等教育到基本教育、甚至幼教領域努力尋找各種問題,希望多元呈現,讓教育政策主管機關了解民意.

但是細看之下,發現該文主筆所希望大家發掘問題的主場是在教學現場,而例子就是不適任教師、體罰(偏差管教)、問題教材、課業壓力等.

換句話說,主筆的主觀意識及字裡行間想要引導讀者的想法就是:
"教改"這項複雜的教育政策問題,可以化約為"教學現場"的執行問題;
而"教學現場"的執行問題,可以進一步化約為首要是"不適任教師"的問題.

剩下的就不必說了,教師們近幾年都知道,教育行政機關在這幾年間是如何透過媒體及各種手段,把粗糙及急就章的教改產生的問題及過錯,推到第一線教師身上.

但在教育部網站中倒有一個有趣的資料(請先詳見以下文章網址連結):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BICER/EDUIANG001/belgium/be-news-200411230-ch.htm

PISA 2003 調查報告說,在四項能力評量項目中,"比利時"國家中"法語區"的學生表現比"荷語區"的學生較差.但是細看報導,比利時政府找尋學生表現較差的原因時,不是像國內教育行政機關一樣,將較差的原因認定為"法語區"的教師素質較差,不適任教師多,"荷語區"的教師素質較優.所以"法語區"的教師要加強教師評鑑等的這種邏輯.而是會普遍的從學校教育制度 ,分流體系,教科書,經費等一一檢視,而最後竟認為"比利時荷語區多五倍的教科書"是一個重要的關鍵原因.

很有意思,跟國內教育行政機關將教育問題究責的邏輯差距很大.
想一想,當年928十萬教師的遊行訴求,其實要的就是"尊嚴".
老師們站出來的原因,就是不想被抹黑.
想成立"工會"的目的,也就是希望在保障勞工(教師)生活及工作的尊嚴.

因此,在大家對於總統及立委"選舉"一頭熱,而全教會高層也熱衷於此的同時,
全教會是否可以"回神"(註一)看看,基層教師會員想要的是什麼?
而全教會是否能考慮抽個空,與中國時報談一談呢?

註一:借用全教會高層"回神內政 圓滿教育"中一詞.

苗栗縣教師會
完稿日期:96.12.26

[附錄]
中國時報 2007.12.26 
「全民拚教育」有獎徵文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9+112007122600449,00.html

本報訊

國內推行教改十多年,利弊互見,在高等教育到基本教育、甚至幼教領域掀起各種問題。為完整忠實呈現各種教育問題,本報教育新聞版(C4)決定展開「全民拚教育」有獎徵文,徵求家長及學子針對教改議題撰文,除多元呈現社會對教育問題的看法外,亦期待能對教育政策主管機關提供參考作用。

主辦單位:中國時報
辦法:
一,來稿內容:以親自觀察到的教育現場問題為主題,例如,不適任教師、體罰(偏差管教)、問題教材、課業壓力等,提出個人經驗敘述,並提出改善建議或方向。(題目自訂,內容請勿模仿抄襲)
二,徵文分組:社會人士組、大學組(含研究所)、高中組、國中組。
...
(以下省略)


發表者 mltorg 開 2007-08-04 14:35:35 (1997 人氣)

發布單位:苗栗縣教育局
新聞稿日期:96.08.04

一、有關考生對於本縣96學年度國中新進及代理教師甄選竹南國中代理教師筆試成績之質疑,本府說明如后:

(一)本府筆試試題,係由業務承辦單位直接聯繫命題教授命題,並以密件處理送府,在政風人員錄影監督下經縣長隨機勾選題目後,再次密封交由政風單位送進闈場,自勾題至入闈拆封,全程皆有政風單位監督,以確保試題無洩漏之虞。

(二)所有入闈人員都依據闈場規定,入闈後手機即關機並繳交闈場內政風人員統一保管,而闈場週邊安全係經政風人員嚴密檢查後封闈;同時,場內工作人員限制在考生進場應試15分後才得以出闈。

(三)為昭公信,本府教師甄選委員成績確認會議亦已邀請縣教師會與縣家長協會代表列席。

二、綜上,本府筆試自命題、入闈製題至考試過程均甚為嚴謹,極少數考生未經查證而臆測之言論,造成外界對本府甄選不當誤解,本府甚表遺憾且再次重申考生如對甄選過程有所疑義,可投訴本府政風室查察,亦歡迎各界提供甄選具體建議,俾利檢討改善。

-----------------------------------------------------------
縣教師會附註:
1.本會此次觀察縣府辦理之教師甄選,認為:
苗栗縣政府教育局本次對於參加教師甄選之考生,媒體或外界對教甄之反應或疑問,均十分重視,期望能讓考生參加一次公平,公正之甄選;讓學校能遴聘優質之教師.
故代轉此一新聞稿張貼於本會網站.

2.前文提及之相關網站如下:
苗栗縣政府政風室網站:
http://www.miaoli.gov.tw/Ethics/index.asp
苗栗縣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mlc.edu.tw/


發表者 mltorg 開 2007-07-24 19:33:31 (2268 人氣)

請按下列連結下載:
1.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pdf檔)
2.苗栗縣國中教師授課節數表(pdf檔)
3.苗栗縣國小教師授課節數表(pdf檔)

附註:
1.因檔名為中文,因此無法下載者,可以將 IE 上方"工具"-->"網際網路選項"-->"進階"-->"永遠將URL傳送成UTF-8"之前方塊"V"(勾選)取消後,再下載.
2.也可以至按下列網址,至苗栗縣教育局網站下載:
http://www.mlc.edu.tw/newsdata.asp?autoid=10253


發表者 mltorg 開 2007-07-12 21:25:43 (1420 人氣)

臺中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發文字號:中縣教師字第096007018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如說明段

主旨:有關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核處國立新化高中導師費有未核實發給情事,貴部以此質疑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新生班及畢業班導師,不應領取8月份及7月份導師費一事,如說明,請 查照見覆。

說明:

一、導師之工作內容:「各校導師對於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瞭解,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及身心健康,均應體察個性及個別差異,根據教學及學生事務(訓導)等計畫,施以適當之指導,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為 貴部92年5月30日,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如附件一),說明四所明訂。

二、導師之工作時間:「各校導師應妥為安排適當時間指導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指導,並將上開實施情形扼要記載,隨時指導學生改進其缺點,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應隨時通知家長注意。」,亦為 貴部92年5月30日,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如附件一),說明四所明訂。

三、由 貴部訓示之導師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來看,並非以學生在校時間或在校期間,為執行導師職務之工作時間,也就是說,貴部要求、期勉兼導師職務之教師,能隨時、隨地發揮導師愛,關懷、指導學生,並不限於一般正常上班時間內。

四、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以無輔導對象,新生未入學及學生已畢業為由,核處國立新化高中新生班及畢業班導師費有未核實發給情事,實是非教育專業之看法;貴部為全國教育主管最高行政機關,專業知能應是最頂尖、充足,無奈卻附和該處看法,並以此質疑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新生班及畢業班導師,不應領取8月份及7月份導師費,實令人錯愕,並有違前揭函釋所要求之隨時、隨地發揮導師愛,關懷、指導學生。

五、有以國立高中新生班導師8月份有無輔導對象來說,新生入學名冊於8月份確定後,新生班導師除參與8月份所排定之新生訓練外,在新生開學前,尚須遵從前揭 貴部函釋,以電話或家訪方式與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瞭解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國立高中新生班導師非如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所言,等9月份新生開學後,才開始輔導學生。

六、再以國立高中畢業班導師7月份有無輔導對象來說,96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於本年(96)7月1日至7月3日舉行,畢業班導師除於大學指考期間叮嚀、關懷、了解畢業生參加考試之情形外,尚須遵從前揭 貴部函釋,與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在7月24日至28日協助畢業學生依興趣、特長選填志願,非如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所言,畢業班導師7月份學生已離校,無輔導對象。

七、貴部96年6月14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60574145號函,以「新生班及畢業班導師在新生未入學階段及畢業生離校後,未有輔導學生之事實,發給導師費,似有不妥」,要求各國立高中新生班及畢業班導師,不應領取8月份及7月份導師費,完全附和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所言,實屬違背教育現場及教育專業之看法,並抵觸 貴部92年5月30日,台訓(一)字第074060號函,說明四所明訂,期勉兼導師職務之教師,能隨時、隨地發揮導師愛,關懷、指導學生之精神。

八、請 貴部儘速撤銷96年6月14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60574145號函(如附件二),並發文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說明新生班及畢業班導師在新生未入學階段及畢業生離校後,非未有輔導學生之事實。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縣各國立高中職學校、本縣各國立高中職學校教師會、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各縣市教師會、本會秘書處

理事長 楊振標


附件一:
[教育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台參字第0920151424號
廢止「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台訓(一)字第○九二○○七四○六○號函

主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五四二○號令修正公布教師法部分條文,有關其中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款及第二項修正條文,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部為配合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款及第二項條文修正,協助學校依法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擔任導師辦法,於本(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邀集專家學者及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等代表,召開「研商因應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款修正條文會議」,獲致共識,請依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部將依法廢止「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請本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本於權責督導所屬中小學全面檢視各校原已訂定之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並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於本(九十二)年九月底前訂定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周知。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導所屬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請參照本部前頒「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精神與旨意訂定。
(二)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訂定必須具備民主參與之過程,讓教師、學生及家長代表有充分表達意見與討論之機會,藉此學習民主程序及法治精神。辦法條文之規範必須合理、正當且符合教育目的,輔導管教措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能與事實之嚴重性相當。
(三)學校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提供學生對管教措施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學習、生活與受教權益,增進校園和諧;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分後,教師及輔導單位應追蹤輔導。
(四)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不得逾各級法令之規定,任何管教措施均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如有不當管教事件,應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四、本部將依法廢止「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學校應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於本(九十二)年九月底前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周知。有關導師費之發給,請依相關法令併同本部(人事處)報行政院中之「教師待遇條例」(草案)辦理。各校於訂定擔任導師辦法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校導師對於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瞭解,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及身心健康,均應體察個性及個別差異,根據教學及學生事務(訓導)等計畫,施以適當之指導,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二)各校導師應妥為安排適當時間指導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指導,並將上開實施情形扼要記載,隨時指導學生改進其缺點,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應隨時通知家長注意。
(三)各校應召開導師會議每學期至少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究有關學生事務工作(訓導與輔導)之共同問題。
(四)導師宜適時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昇輔導學生之能力。
(五)導師輔導學生得視實際需要,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六)各校為落實導師功能,宜建立相關績效考核機制。
五、檢附「研商因應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款修正條文會議」紀錄一份。

正本: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福建省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公私立大專校院、各部屬國民小學
副本:本部各單位


[研商因應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款修正條文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整
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18樓第20會議室(台北市徐州路5號)
主席:何常務委員進財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略)
議程:

壹、會議開始、主席致詞(略)
貳、背景說明

一、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一)現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係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訂定,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教育部台(86)參字第八六○八二一六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十條、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88)參字第八八○七五八九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七條、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教育部台(89)參字第八九一四二一四○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五四二○號令修正公布教師法部分條文,其中第十七條條文:「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九、擔任導師。...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三)茲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配合教師法第十七條修正條文,本部將廢止「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全面檢視各校輔導與管教學生、導師制之相關規定,督導學校分別考量學生需求、學校資源、學校特色、教師專長等,依法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合理可行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及擔任導師辦法並實施。

二、擔任導師辦法
(一)現行「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係由原「中等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合併,並依循行政程序由參事室以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日教育部臺(70)參字第一五八八三號令公布實施。有關導師制修訂過程摘述如下:
(一)本部自民國二十七年頒布「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綱要」實施導師制以來,經六次修訂,基於事實需要,約每隔十年修訂一次,最後一次修訂係於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二)上開辦法自民國七十年實施以來,因時空推移及主客觀環境之變化,本辦法時有不合時宜、缺乏彈性之爭議,確有修訂或廢止之必要,經本部多次召開會議研議修訂事宜,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邀集學者專家及行政人員召開研商修正「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會議,並獲致共識,其中大專校院導師制部分,由本部負責成立修正小組,訂定大專校院導師制實施基本原則;而中等以下學校部分,由前省政府教育廳與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本於權責會商訂頒規定,以符合地方發展需要。
(三)嗣為配合精省政策之實施,再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邀集學者專家、縣市政府代表及各相關單位代表,召開「研商有關修正『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會議」,並獲致共識,有關大專校院及原台灣省所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由本部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組成專案研修小組,負責研修事宜 ;至於直轄市、各縣(市)所屬學校導師制之實施依據,則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相關規定,據以辦理,惟其相關規定未完成法制作業前,其所屬學校導師制之實施,宜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四)學者代表及法學專家共同組成之研修小組,歷經二次研修會議完成草案修正事宜,擬具「大專校院與高級中等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經本部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惟經提本部八十九年五月十日第四○一次部務會報討論,決議:本案請依下列意見再作研議:「從法的觀點檢視本法之法源依據」,並奉 (前)部長裁示:請訓委會協調各相關業務司於各相關教育母法中增列各級學校導師制度之法源依據,以因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參、提案討論及重要決議
提案:本部依法廢止「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後,各大專校院、本部中部辦公室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中小學訂定各校輔導與管教學生、擔任導師辦法時應行注意事項,提請 討論。
說明:
一、依「教育基本法」、「地方制度法」之精神,中小學係屬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原「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明確規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基本原則、範圍、管教時機、處理原則等,並明定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制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爰此,各校原皆已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並據以實施。
二、茲為配合教師法第十七條修正,本部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廢止「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督導權責轉知所屬中小學全面檢視各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相關規定,督導學校依法於本(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前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擔任導師之辦法並實施。
三、本部為協助各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特訂定「各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提請 討論。
四、又為發揮導師功能,各校於訂定擔任導師辦法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校導師對於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瞭解,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及身心健康,均應體察個性及個別差異,根據教學及學生事務(訓導)等計畫,施以適當之指導,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二)各校導師應妥為安排適當時間指導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指導,並將上開實施情形扼要記載,隨時指導學生改進其缺點,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應隨時通知家長注意。
(三)各校應召開導師會議每學期至少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究有關學生事務工作(訓導與輔導)之共同問題。
(四)導師宜適時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昇輔導學生之能力。
(五)導師輔導學生得視實際需要,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六)各校為落實導師功能,宜建立相關績效考核機制。
決議:
一、本部將依法廢止「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請本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本於權責督導所屬中小學全面檢視各校原已訂定之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並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於本(九十二)年九月底前訂定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周知。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導所屬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請參照本部前頒﹁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精神與旨意訂定。
(二)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訂定必須具備民主參與之過程,讓教師、學生及家長代表有充分表達意見與討論之機會,藉此學習民主程序及法治精神。辦法條文之規範必須合理、正當且符合教育目的,輔導管教措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能與事實之嚴重性相當。
(三)學校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提供學生對管教措施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學習、生活與受教權益,增進校園和諧;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分後,教師及輔導單位應追蹤輔導。
(四)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不得逾各級法令之規定,任何管教措施均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如有不當管教事件,應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三、本部將依法廢止「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學校應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參照上開提案說明四之注意事項,於本(九十二)年九月底前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周知。有關導師費之發給,請依相關法令併同本部(人事處)報行政院中之「教師待遇條例」(草案)辦理。

肆、臨時動議(無)
伍、會議結束(十二時十分)


發表者 mltorg 開 2007-07-12 21:21:47 (1842 人氣)

中國時報 A15/時論廣場 2007/06/26
《咱的教育》追回導師費 合理嗎?

【黃義虎/台中大里/高中校長】
審計部抽查台南某高中財務收支,發現導師費未核實發給之情形,認為擔任新生班導師,溢領新生未入學這一段「工作未開始」導師費 ,及畢業班導師,溢領畢業學生離校後「工作已結束」導師費,似有不妥,並函轉教育部通令全國各級學校遵照處理。筆者認為仍有商榷之處。

稍具教育理念的人都知道,一般導師的工作內容包括清晨督導早自習、課間打掃、辦理請假、檢視學生午餐、聯絡家長、課業輔導、諮商服務、處理學生偶發事件等,時間不一定在上課時間,地點也不限定在學校裡。本校一位高二導師,教學一流,帶班全心投入,天天早出晚歸,犧牲奉獻,尤其晚餐後帶著幼小子女到校看自習,令人感動不已。日昨,一位高三蔡姓同學返校晚自習,在回家途中,不幸被機車嚴重擦撞受傷,經救護車緊急送醫,由於聯絡不上學生家長,警方立刻通知校方處理。新婚的導師,在仁愛醫院陪著可憐的孩子一整夜。

學校教師,不像在公司或工廠上班,下課後,仍需輔導諸多學生和家長問題。教師的神聖與偉大,乃在於此精神層面與內在價值,而絕非其外表上容易計量的工作時數。試問,每個月兩千元的導師費是如何決定的?難道剛好是五小時的工作量嗎?二十多年來,隨著生活環境的改變,物價指數提高,學生價值觀偏離,導師的工作負擔日趨繁重,然而導師費卻是「始終如一」,如今還要追回被認為「未有輔導事實」的溢領導師費,難怪許多教師抱怨、失望,並視當導師為畏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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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由時報96/07/12》

暑假禁領導師費?老師跳腳

〔記者黃鐘山、謝鳳秋、林孟婷、申慧媛/綜合報導〕

新生班、畢業班的導師,該不該領七、八月的導師費?審計部六月中旬抽查台南縣新化高中財務收支,認為擔任新生班導師,溢領新生未入學這一段「工作未開始」導師費,畢業班導師則溢領畢業學生離校後「工作已結束」導師費,似有不妥,要求八十天內即八月底前說明,否則將予追繳。消息傳出,引起各級公立學校導師反彈。

畢業生離校新生未入學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根據教育部九十四年函示:「各校導師費之發給,應以具有輔導學生事實為前提,非屬導師個人津貼。」抽查新化高中,認為畢業班及新生班導師領取每學年十二個月的導師費不妥。除要求該校說明,並函轉教育部通令全國各級學校。

學校指暑假有輔導之實

據教育部統計,九十五學年度高中職以下學校教師共約二十萬多人,其中高中職及進修補校等擔任導師人數有兩萬兩千多人、國中導師有兩萬七千多人、國小導師六萬兩千多人,全國導師人數約為十一萬兩千多人。若以導師費每人每月兩千元估算,全國一個月導師費估計超過兩億元。

教育部的來函,導致各校不太敢發七、八月導師費,導師看到公文之後表示「簡直快吐血」,紛紛向各縣市教育局、教師會投訴痛批:「審計部官員不食人間煙火。」

台中縣教師會理事長楊振標指出,大學指考在七月一至三日舉行,畢業班導師在指考期間陪伴、關懷考生,七月二十四至二十八日要協助考生依專長、成績選填志願;八月新生名單確定,導師要安排新生訓練,以電話或家訪方式和學生或家長聯絡;國小新生及國中新生都是七月左右報到,而且,新生還未入,相關工作早已開始,這些難道不算輔導事實?

教界批審計部脫離現實

新化高中校長林義棟也表示,高一新生其實七月份就已經入學、分發班級,並有導師進行暑期課程輔導,高三生畢業典禮結束之後,還會有七、八十位高三留在校園準備大學指考,導師為學生溫習功課,考後還要幫忙選填志願,並未溢領導師費,校方也已經行文回函給審計部。

楊振標表示,台中縣教師會七月已發函教育農林審計處抗議,指如此打擊教師士氣,恐造成新生班、畢業班導師七、八月拒絕執行導師職務,衝擊教育環境以及學生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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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由時報96/07/12》

責任大、風險高 若導師費縮水…「願當導師者恐更少」

〔記者黃鐘山、謝鳳秋/中縣報導〕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去年向全國高中職畢業班導師追繳六月份的超鐘點費,今年又查出老師疑溢領導師費,台中縣教師會及各校皆憂心,學生及家長自主性升高,審計部門過度錙銖必較,有意願當導師者會變少。

導師工作繁雜津貼微薄

一般來說,導師比科任老師的上課節數一週少四節左右,但須協助管理班級事務、參與各項集會、照顧學生身心發展,工作量不輕,一個月只有兩千元的津貼,許多老師敬謝不敏。

目前國中、高中職教師員額配置是一個班級二名教師,國小一個班一點五名教師,國小採包班制,尋找導師困難度不高;國中、高中導師責任大,學生進入青春叛逆期管教不易、暴力事件頻傳,致使公立學校教師當導師意願不高,多數學校採輪替制。

國中以上多採取輪替制

八月將接任國立豐原高中教務主任的沈樹林,歷任學務、總務主任,他指出,導師七月輔導學生參加指考、填志願等工作,繁重行政作業不比平時少,新生班八月十三日報到後,建立資料、辦新生訓練等輔導工作也接踵而至,學校採取輪替制導師才不至於沒人做,希望審計單位實際來了解學校運作。

台中縣教師會理事長楊振標指出,有不少國中、高中導師,帶班全心投入,帶著幼小子女到校陪學生自習,甚至學生在校外遇事故,也會熱心地前往處理,顯見教育界還是有熱血教師願不計報酬帶班級,且下課後仍有諸多輔導問題要處理,他們的辛苦不應被抹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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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由時報96/07/12》

暑假雖無學生 但有執業之實…教部將提申訴爭全額

〔記者申慧媛、羅添斌/台北報導〕

審計部以教育部函示「各校導師費之發給,應以具有輔導學生事實為前提」抽查學校,以為畢業班、新生班導師不應領足十二個月導師費,教育部認為有擴大解釋之嫌,強調根據實務理解,其管轄的高中職導師都須擔負新生輔導和畢業生追蹤輔導的責任,有執業之實,將向審計部提出申訴。

教育部說,各縣市所屬的中小學導師除非是九月新聘任者,或是短期代理代課老師,不能領暑假的導師費,其餘基本上比照高中職導師辦理,這一部分由各地教育局確認各導師有無執行業務,審核決定是否給付。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科長莊貴玉指出,現行高中職導師費用計算是以學年度為基準,由八月一日起算至次年的七月三十一日,審計部雖然認為高中職老師在畢業後、報到前沒有學生可輔導,就不應領導師費,但經教育部實際了解高中職教學現場,發現老師擔負導師輔導的工作,並未因學生畢業或放假而停止,砍導師費不合理。

審計部將依解釋辦理

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表示,有關導師費問題,教育部是以通案規定辦理,過去即有長期在外進修的教師卻仍領取導師費的情形,因此遭到要求繳回的處分。
審計部說,對於在七、八月間,畢業生已離校、新生又尚未入學期間,原擔任導師者是否仍然可以領取導師費,一切以教育部公告的規定來作業,既然教育部認為畢業班及新生班導師有輔導學生事實,審計部會依其解釋辦理。


發表者 mltorg 開 2007-06-23 20:08:11 (2124 人氣)

苗栗縣教育局有關未兼行政職教師寒暑假返校日數案
06.23公告

主旨:有關本縣公立中小學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及教育部令頒:「公立中小學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辦理。
二、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返校服務」及「研究與進修」日數,本府教育局於96年6月22日與本縣教師會協商後,暫定事項如下:
(一)本協商事項適用期限為96年暑假及97年寒假期間。
(二)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返校服務」及「研究與進修」總日數為2至5日,但96年度經甄選錄取之新進教師因屬初任教師,為配合相關政令課程,充實基本教學與輔導專業知能,總日數訂為2至7日。學校應分別訂定「返校服務」及「研究與進修」之日數、日期與實施方式,其訂定時應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排入學校行事曆公告之。
(三)前揭所謂「返校服務事項」係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辦理或協助之事項;「研究與進修事項」係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含學校領域教師教學研究及專業對話活動等)。
(四)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奉派參加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研習課程時,其研習時數滿8小時,可抵前項「研究與進修」日數一日,若超過學校規範之「研究與進修」日數時,學校應向該教師充分溝通說明,並於開學後,在不影響課務情形下,按相關補休規定,同意其補休。學校指派教師參加上開研習時,應考量指派次數之均衡及公平原則,維護教師休假權益。
(五)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學校安排教師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等活動時,得以半日計算,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六)學校於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應擇一日「返校服務」,進行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該日包含於總日數內計算。
(七)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如擔任學校教評會、成績考核委員會、性別平等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等委員,於寒暑假期間出席各委員會時,按各相關法令及會議規範辦理,不受前揭總日數之限制。
三、至於教師自行參加本府核定之研習活動(非指派)是否可抵總日數乙節,列入下次協商討論事項。

***苗栗縣教育局公告網址:
http://www.mlc.edu.tw/newsdata.asp?autoid=9961